便民新舉措!可用承諾替代證明 福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,適用事項清單2月8日前公布 認真學習貫徹 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
來源:福州晚報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1-28 15:09
福州晚報訊 近日,市政府印發(fā)《福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》,將進一步方便企業(yè)和群眾辦事,改善營商環(huán)境,提高政府服務能力。市直部門將于今年2月1日前,各縣(市)區(qū)于2月8日前,向社會公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和證明事項目錄清單。
方案所指證明,是指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或經(jīng)法律法規(guī)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(以下統(tǒng)稱行政機關)申請辦理行政許可、行政確認、行政給付、公共服務等政務服務事項時,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、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。
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,以書面(含電子文本)形式將法律法規(guī)中規(guī)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(nèi)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,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符合告知的條件、標準、要求,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,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(jù)書面(含電子文本)承諾辦理相關事項。
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相關證明事項,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。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,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。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,應當提交規(guī)定要求的證明。
我市將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,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(yè)和群眾生產(chǎn)生活密切相關、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,特別是在戶籍管理、市場主體準營、資格考試、社會保險、社會救助、健康體檢、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,實行告知承諾制,編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和證明事項目錄清單。能夠實現(xiàn)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核驗的證明事項,原則上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。
直接涉及國家安全、國家秘密、公共安全、金融業(yè)審慎監(jiān)管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,直接關系人身健康、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,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、糾錯成本較高、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。
我市還將建立承諾退出機制,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,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,可以撤回承諾申請。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、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,建立承諾書公示制度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